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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农民工遇到劳动争议时,该怎么办?

2020-11-27 09:2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056

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加大,部分农民工面临失业、收入下降等风险,双方甚至发生劳资纠纷,并诉诸法庭。与此同时,新的就业形式,如共同就业等,也使农民工在如何保障权益方面有了许多疑问。据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了94000多起劳资纠纷。


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和社会事务局发布了10起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涉及试用期延长、居间办公、续签劳动合同、带薪年假、等待工作、轮休、终止劳动合同、共同就业等较常见的劳动争议,其中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和仲裁结果可为农民工处理类似的劳动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


临时贷款、职工和借款单位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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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于2008年5月7日加入一家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意周某的职位是一名月薪4000元的餐厅服务员。


今年2月10日,由于餐饮公司尚未恢复工作,周某被借调到一家大型超市当门房。在借调期间,超市对周某进行管理安排,并直接支付他的工资。4月20日,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他要求确认2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与该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超市在3月10日至4月20日之间支付5287元的双倍工资,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防疫防控"时期出现了分工制,有利于缓解"部分行业人员严重短缺"与"部分行业严重闲置"的矛盾,促进复工。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贷期间劳动关系主体不变,劳动者与被借用单位之间不存在新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保险、工伤申报等仍然是原用人单位的责任,由原用人单位和借款单位如何分担责任,由双方协商决定。由于周和超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经仲裁委员会解释后,周撤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防疫控制期间,共同就业有利于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分担利益和风险,减少疫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利于职工享受更多的工资待遇、专业经验和能力拓展等,但由于没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原用人单位不得向被借用单位收费,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劳务派遣和处罚。


同时,原用人单位和借款单位不得以分工合作的名义进行非法劳务派遣,不得诱使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就业责任。贷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维护被借用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贷款结束后及时召回被借来的职工。


用人单位轮流支付基本生活费的,应当支付基本生活费。


申请支付2月3日至5月2日期间3300元的工资差额。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后,餐饮公司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2310元,而龚撤回了仲裁申请。


他说:"自疫症发生以来,很多雇主蒙受重大损失,或面临更大的经济困难。但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劳动标准、劳动保障和劳动安全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餐饮业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休息而不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实际上是在轮值期间中止劳动合同,这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不一致的。餐饮公司还应在休息期间向龚某支付基本生活费用,这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可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方面,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建议,雇主和工人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应加强沟通和协商、相互理解和包容,从同理心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雇主和工人应携手努力,为全面恢复工作和通过与"流行病"进行联合战斗而恢复生产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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