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莫名负债2239万:银保监局指出华夏银行违规
近日,来自江西上饶的项招辉称其莫名“背负”华夏银行南昌分行2239万元欠款,引起了舆论和市场持续关注。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项招辉被卷入一起贷款纠纷案中,该案涉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克斯公司”)、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汇公司”)等。
江西银保监局出具材料显示,索克斯公司等共4家公司(以下统称“天腾系”)为同一实控人。翰林汇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肖某父子为天腾系的实控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份作出判决,认定肖某父子等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华夏银行垫款1.37亿元,一审被判处骗取票据承兑罪。该人士称其从南昌市公安局了解到,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有3名员工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而被立案侦查。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相关人士亦回复本报记者称,肖某所涉刑事案件已判决,司法机关认定肖某父子为天腾系公司实控人;3名员工所涉案件还在走法律程序。但记者与肖某取得联系,其对上述说法并不认同,表示“4家公司是独立运营但相识”。至于所涉刑事案件,肖某表示还未判决,按照相关法律不方便透露案情。
卷入纠纷
具体来说,项招辉卷入的纠纷为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起诉索克斯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动漫公司”)、翰林汇公司等方的诉讼。其中,项招辉亦是被告之一。
天眼查显示,翰林汇公司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在新三板挂牌,TCL持股73.69%。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5月6日,索克斯公司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最高融资额度为3920万元整,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等,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同日,翰林汇公司(甲方)、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乙方)与索克斯公司(丙方)签订《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作为前述《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因丙方履行购销协议存在资金缺口,由乙方在融资授信协议约定的额度内向丙方提供融资,用于弥补其资金缺口,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按乙方指令直接向丙方进行发货。 另外,三方还约定甲方收到《退款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无条件按《退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差额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的退款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甲方。如果甲方没有按时、足额退款,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甲方追索上述款项。
签订一系列保证及抵押合同后,2015年11月13日,索克斯公司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签订两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按不少于票面金额的50%交纳保证金。同日,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开具以索克斯公司为出票人,以翰林汇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4张,出票金额合计为3920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翰林汇公司出具《收款确认函》,确认收到4张银行汇票。索克斯公司未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约定归还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垫款,扣除保证金,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垫付本金1959.89万元。2016年5月26日,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向翰林汇公司邮寄《退款通知书》,翰林汇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截至2017年2月22日,索克斯公司尚欠本金及利息共计2239.17万元。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诉讼请求之一为项招辉对于索克斯公司的2239.17万元(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2015年5月6日,项招辉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索克斯公司上述合同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对此,项招辉表示否认。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6日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处“项招辉”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是项招辉所写,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申请撤回对项招辉的起诉。
项招辉曾向媒体表示,2011年,他入职天腾动漫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之后,公司以办“工资卡”的名义收了他的身份证。而该公司正是索克斯公司履约的抵押担保人。
记者就此与天腾动漫公司确认,但拨打相关电话未能与其建立联系。肖某告诉记者,其担任法人的江西省天腾信息产业公司(以下简称“天腾信息公司”)与天腾动漫公司是关联股东关系。肖某提供给记者一份显示盖有天腾动漫公司字样章印的说明文件上显示,天腾动漫公司方面表示项招辉不是其公司员工。
最终,一审法院2019年3月判决索克斯公司偿还华夏银行南昌分行1959.89万元及相关利息,翰林汇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监管合规性核查
实际上,采用同种方式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借款的公司并非索克斯公司一家。
据江西银保监局出示给翰林汇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其对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为索克斯公司、天腾信息公司、南昌市群房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房科贸”)、南昌天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眼科技公司”)四户企业(以下简称“天腾系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即“保兑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了现场核查。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显示,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
经调查显示,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为天腾系公司办理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审查不到位。档案资料中未见该行对订购合同、收款确认函、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增值税发票、定期对账单回执等相关单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的记录,经司法鉴定认为档案中翰林汇与天腾系公司签订的少量订购合同、部分收款确认函上的翰林汇公章为假章。
对此,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相关人士并不认同,其告诉记者当时已审查到位,该业务是保兑仓业务。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显示,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江西银保监局认定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调查审查工作不实。经调阅授信档案,反映该行信贷人员收集的天腾信息公司、天眼科技公司采购发票金额与授信调查报告中描述的采购量金额不符,档案中提供的银行流水无账号、户名及银行盖章等问题;未有效识别天腾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未将天腾系公司纳入集团统一授信。
翰林汇公司相关人士透露,天腾系公司实控人为肖某父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份作出判决,认定肖某等人共同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华夏银行垫款1.37亿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并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名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对相关人各处罚金。
记者联系肖某,对方告诉记者翰林汇公司所称的刑事案件调查审理已经历时4年,还未判决,按照相关法律不方便透露案情。但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方面告诉记者,肖某涉及的刑事案件已判决。
此外,江西银保监局认定,2015年11月,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为索克斯公司开具的合计39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通过调阅贷后检查记录,在2015年10月贷后检查记录中客户经理赵某写明:行动建议——发起系统预警、预警原因——当初出现实质性垫款;陈某写明:行动建议——由于沟通未达成一致,客户已出现银承垫付,尽快加强沟通,希望该笔信贷资金平稳过渡。
江西银保监局认定,2015年11月,该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仍然同意继续为索克斯公司新增授信,再次向索克斯公司开出39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而该批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时全部形成逾欠。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在票据到期出现偿还困难时仍然继续新增授信。
但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2015年该行并未对索克斯公司新增授信,上述39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实际款项在之前就已发放,当时仅是循环使用,类似于续贷。
神秘人刘副行长
翰林汇公司人士提到至肖某父子相关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时华夏银行垫款1.37亿元,该人士透露:“依据一审刑事判决书,肖氏父子以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在一审判决前已向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归还了6510万元,并以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为天腾系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依据上述认定的内容,意味着仍然有超过7000万元的本金没有偿还。”
另外该人士还表示:“据从南昌市公安局了解到的信息,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有3名员工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而被立案侦查,该案在被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历经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暂时未了解到该案件是否已被起诉到法院的信息。同时,据我们了解,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某位与天腾系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刘姓副行长,在案涉业务发生时兼任信贷部总经理,作为前述3位员工的领导,却一直未被立案侦查。这位刘姓副行长因为案涉贷款在2019年年底左右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离职。”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据了解,刘姓副行长并未离职;华夏银行南昌分行3名员工所涉问题与该案相关,属于个人问题,公安司法机关正在处理尚未结束。另外,上述提到肖氏父子以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在一审判决前已向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归还了6510万元,实际没有达到该金额。
而肖某表示,其在华夏银行的贷款提供了价值数亿元的抵押物。“翰林汇公司提到的刘姓副行长与其未有直接业务合作,根据华夏银行的分工,公司对接的副行长姓李。”
由于天腾系公司无法兑付到期的贷款,2017年江西高院及南昌中院分别受理了华夏银行为原告,天腾系四家公司分别为被告、翰林汇公司为共同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翰林汇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当时诉讼标的合计为本金14480万元及相关利息。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方面表示,依据法院相关判决,将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其中,上述项招辉所涉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翰林汇公司对索克斯公司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记者获得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截至2020年1月2日,索克斯公司已归还全部案涉本金,翰林汇公司对南昌索克斯公司向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支付垫资款利息在512.7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翰林汇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我司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我司将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