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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定罪门槛,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2020-09-16 11:32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537

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围,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和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破产、关闭的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数额调整为"300000元以上",降低了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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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点从"500000元以上"降低到"300000元以上",这意味着许多原本属于非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将从行政调整提高到刑事调整,侵权人将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与此相一致的是,"两高"的司法解释也增加了归罪的情况,包括商业秘密侵权造成的权利人破产和破产,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刑法惩治侵权和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这一系列的调整向市场和社会发出了强烈的司法信号: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更大,方向更强,手段更难。


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过长期研发投入和市场积累形成的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竞争要素,是企业知识产权构成中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我国正在形成政策,法律,行政多元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格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刑事司法保障,推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面向社会舆论。从司法环节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这些保护行动都顺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相互衔接,相互呼应,不断织密商业秘密保护之网。


显然,"两高"的司法解释有助于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和入罪门槛,二是明确不同情形下侵权损失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三是明确"以不正当手段窃取"等侵犯商业秘密关键词的定性特征,四是明确诉讼中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和方法,五是进一步明确惩戒标准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商业秘密保护划出了清晰的司法红线,既有利于相关企业或人员增强保护商业秘密的自律意识,也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办案,加强办案力度,增强办案的规范性,准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正义是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辩护线,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司法实践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加强刑事责任追究的价值不仅在于维护最后一道权利,而且还在于影响各个环节的商业秘密保护,最终调动企业研发积极性和创新性,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经营环境,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和社会效应。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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