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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规则征求意见: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租金贷款。

2020-09-08 11:30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158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要求承租人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使用房屋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的名义诱使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将租金贷款的有关内容列入房屋租赁合同。国家鼓励租赁企业与租户签订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地下室最高罚款500000元


征求意见稿建议,出租房屋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害承租人的身体健康。


出租人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国家有关室内装修标准的房屋,以及其他不能依法出租的房屋,或者出租厨房、浴室、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住宅空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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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金涨得太快,就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发放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出租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信息。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在这方面,义州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严跃进认为,这一规定有三个含义。首先,要尽快建立租金指导制度,这反映了政府对租赁市场的引导,即地方基准租金概念的形成。第二,加快建立租金宣传制度,并在各地区及不同房屋单位公布有关租金资料。第三,加快建立租金监督制度,"稳定租金"概念将成为继"稳定房价、稳定地价、稳定预期"之后的第四个"稳定"。在随后的租金市场发展过程中,租金稳定也将成为各级政府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租赁企业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的风险高于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且承租人的租金周期比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周期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清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的监督监督。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督制度,对租金、押金实行监督。


关于这一点,严跃进表示,协商草案侧重于"高入低"和"长收入短付"的内容。"类似规定具有更积极的意义,表明政策水平对"高入低"和"长收入少付"的做法是负面的,这也是长租公寓企业创新时需要避免的内容。


支持房屋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根据征求意见草案的规定,租房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控制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其他企业信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议,房屋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赁贷款业务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金融行为的,由金融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壳牌研究所(Shell Research Institute)高级分析师黄慧表示,监管支持与惩罚并行不悖,并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出租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该条例明确鼓励商业租金改革、工业租金改革和其他股票振兴措施,鼓励增量式出租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融资的多元化发展,这将给租赁企业带来好处。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对违法和非法市场主体的纪律措施,以有效维护各主体在住房租赁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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