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对"社会援助法"草案的意见:界定9种社会援助对象
7日公布民政部和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全文(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草案确定了九种类型的社会援助目标。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贫困家庭、受灾者、无家可归的无生活资料的乞讨人、暂时被困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最后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另一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草案规定了11种援助制度,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援助制度、医疗援助制度、疾病紧急援助制度、教育援助制度、住房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制度、救灾制度、对无家可归的乞丐的援助制度、临时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援助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款、设立支助项目、建立服务机构和提供自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援助。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援助与慈善救济相结合的机制,方便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援助。草案还明确了政府对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相关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规定了财政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信息披露、服务热线等内容。草案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的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处罚。
草案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者失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基金规定、物资管理和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骗取社会救助、非法占用救助资源、以暴力威胁手段干预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