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增加12个直属海关试点
最近,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扩大到企业的通知"。
据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发展新型业务的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监管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
在现有试点海关的基础上,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项目。试点工作应按照2020年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执行。
据报道,本公报将于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2020年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通知"。适用范围为: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货物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出口到境外企业;或者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交付境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后从境外仓库交付给买方;有关电子数据按照海关的要求传送的,依照公告的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的"单一窗口"或"Internet+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和向海关发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的B2B出口货物应遵守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海关进行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或者监督工作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可以优先检查跨国界电子商务的B2B出口货物。跨国界电子商务的B2B出口货物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也可以用于海关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