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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招聘的"常规"保持警惕。

2020-08-05 15:20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101

宋晓梦


高考结果公布后,考生和家长最关心的是选择学校和填写志愿者,各种高级招生舞弊也进入了高发期。虽然每年都有各种高考招生诈骗事件曝光,但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仍有高考学生和家长陷入犯罪陷阱。北京招生将于8月6日至30日举行,教育和公安部门最近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防范高考招生陷阱,以免受骗,造成损失。


例行公事


有一种直接在合作学校学习的方法。


谢某与邮电大学某学院合作开设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班,学生可以进校园旁听课程。谢某以帮他招学生返还5000元为名,让邢某帮忙招学生。邢某看到其中有很大商机,谎称自己是邮电大学副校长助理,可以帮助高校考生报名并获得正规学历和学位。 当时,小白高考成绩不理想,他的母亲通过朋友得知邢某有"门路",并给了他30万元好处费。后来,小白确实拿到了邮电大学某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但在学习期间他发现自己不一样了--课堂上没人关心,一个人参加了考试。 小白的母亲向邢某询问此事,对方以"现在是过渡期"等理由搪塞。4年后,毕业的小白没有拿到毕业证,发现学籍不是邮电大学,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邢某落网后,小白知道像他一样被骗的还有7人,被骗金额高达2笔。


法官消除了他的疑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支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作了具体区分,分别以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作为判断标准


在现实中,一些高校的培训机构和下属机构借用教学场所,收听学校课程等形式,以"合作办学"为幌子,故意夸大虚假宣传,声称毕业后会颁发同学位证书和文凭,造成受害者被虚假录取,这些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获得的辅助欺诈行为,形成了便利的条件。


常规二


只要你花钱,你就可以"编造记录。


迟浩田会见了自称是教育部局长的李,后来被借调到国务院担任书记,其间迟浩田谈到了他的孩子们的高考问题。李说他在中国政法大学有熟人,打电话给一个叫"王兄"的人亲自处理此事。李说他需要400000元来疏通这段关系,他说"我不能得到全额退款。"迟很快就给了李400000元现金。直到9月初,孩子们也没有收到中国政法大学录取通知书,迟浩田问李,对方还说"没问题,"正在通过教育部协调此事。后来,迟浩田又打电话给李,直到他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才能通过。李后来因作弊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的监禁。


法官消除了他的疑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诈骗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各种高考招生诈骗案件来看,为了获得被害人对其行为能力的信任,犯罪分子一般会谎称政府工作人员骗取钱财,这也构成诈骗罪。但是,对诈骗罪的最高法律处罚仅为十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金额特别巨大,仍将按照选择重罪的原则受到诈骗罪的惩处,以反映责任罪和惩罚罪的适应。



此外,从前几年的角度来看,在录取高级别招聘人员时,往往会出现"内部招生"、"特殊指标"、"补充"等骗局。非法的因素在于没有填补大学配额,通过花钱"指出"可以让考生获得特殊的指标或补充名额。事实上,高考招生制度有着严格的国家统一认证加密体系和监督机制,所谓的花钱可以去一所好的大学,一个好的专业或不够的成绩可以上大学等等都是骗人的伎俩。考生和家长应从正式渠道了解和确认考试招生政策和信息,收到来历不明的通知,仔细筛选,不信任,一旦发现作弊及时报警。


例行公事三


密码泄露自愿被篡改


邓先生负责帮助广西一所职业学院招生。当魏某要求他填写志愿者时,邓多次向学校推荐,并发送到注册系统的链接。尽管魏某填写了他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其他链接到系统的信息,但最终在志愿者中并没有这样的学院。为了提高自己的成绩,邓猜出了魏先生的密码,如身份证号的生日信息等,并擅自修改了志愿者的身份,并将志愿者锁在广西的一所职业学院。在接到职业学院的录取通知后,魏先生怀疑他的密码被篡改了。经过调查,邓以类似的方式篡改了包括魏在内的11名候选人的志愿者。最后,邓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判处一年零两个月的监禁。


法官消除了他的疑虑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者,由于刑法没有对该行为制定单独的处罚条款,符合刑事定罪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根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还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从本质上说,这种行为是对考生受教育权的侵犯。明年,民法典将实施增设人格权,未经同意,获取他人账户密码,篡改其自愿这样的私人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侵犯了候选人的人格权。如果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追究行为人对受害者的刑事责任,也可考虑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寻求补救。面对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考生必须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登录密码,防止被非法分子使用,对熟人保持警惕,避免主动向他人泄露密码。


近年来,"大数据预测录取概率"和"专家一对一咨询"等志愿服务在高考填报"高考"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些培训机构、咨询公司、个人等,错误地利用招生机构的名称进行高考自愿填写--现场咨询、辅导活动,或假官方网站进行网上咨询和辅导,要求专家指导,包括准确记录、向考生和家长收取高额咨询费、辅导费、大数据平台用户费等,使考生和家长蒙受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也可能被误导,失去正常的录取机会。


候选人在参加自愿填写指导和协商活动时必须承认东道组织。要警惕社会各类咨询机构组织的自愿填报咨询活动,一些高价应用、网站或咨询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和安全风险等问题。特别是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地方招生考试机构、招生院校现场或网上咨询活动都是免费的,承认自己的官方网站、高考政策和信息必须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不要相信其他非正式的方式来了解信息,以免被欺骗。


仔细分析上述各种招生骗局,虽然手段并不新鲜,但骗术未必高明,反而能屡屡得逞。究其原因,无非是抓住了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迫切心理。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监管有力,公平公正的考试招生制度机制。因此,法官建议广大家长:走正规招聘程序是最有效的防骗技巧,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给孩子和整个家庭带来遗憾和损失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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